1998年9月28日 湘财注协字[1998]24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的通知》(财
办字[1998]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长沙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按财政部要求,在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钩改制的全部工作。
二、挂靠省直有关单位,由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直接管理的会计师(审计)事
务所,应在1998年底前提出脱钩改制方案,在1999年5月31日前完成脱钩
改制工作。
三、全省其它各事务所应积极做好脱钩改制的各项准备,最迟在1999年6月
1日前提出方案,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各事务所也可结合
清理整顿工作一并进行脱钩改制工作。
四、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按湘财注协字[1998]13号和湘财注协字
[1998]23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办理。
五、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
各级财政部门和挂靠单位要积极支持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加大力度,加快步
伐,抓紧落实,圆满完成我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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