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7日 湘财注协字[1998]23号
长沙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
知》(财会协字[1998]22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
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由注册会计师出资组建成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由合伙人出资组建成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改制成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按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有限责
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湘财会协字[1998]13号)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改制成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事务所,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
南省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注协字[1998]
2号)办理。
二、清产核资基准日为1998年6月30日。基准日至完成改制、成立新的事
务所期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另行结算,损益均由事务所负责。
清产核资由挂靠单位组织进行。按国家有关政策,对事务所成立以来财务收支、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核实。
三、资产处置办法。净资产为国有资产,全部属挂靠单位所有。
列入“长期负债”的“风险基金”,是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还是由挂靠单位收回,
由双方协商确定,谁拥有风险基金,则由谁负责改制前的法律诉讼责任。“职工住房
周转金”的处理应区别对待:事务所在职职工享受了福利分房的,职工住房周转金原
则上由挂靠单位收回;在职职工未完全参与挂靠单位福利分房的,原则上留给改制后
的事务所,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
列入“流动负债”的“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用于相应支出。
列入“所有者权益”的“公益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用于相应支出。
四、清产核资时,不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计价。核实的净资产必须全部缴回挂
靠单位,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缴回的净资产,可租给改制后的事务所使用。租赁时间
不超过3年,租赁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租赁前,原挂靠单位需向同级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并不得将该资产作为投资参与
事务所经营。
五、留给事务所的各项基金只能用于相关支出,不能作为收益进行分配。
六、清产核资后,挂靠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
流失,并对清查后的资产拟出处置、分配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执行。
七、按规定要求完成了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其从业人员、执业素质变化不大,并
符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资格其他条件的,其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资格可向原审批机关
申请保留,但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可参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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