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18日 湘劳社[1998]19号
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经委,财政局,教委,统计局,工会,省直有关
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
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
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快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
心)和下岗职工进中心的工作步伐,务必保证本地区中心的组建率、下岗职工进中心
的比例在8月份达到100%,个别洪灾严重的市、县,也必须在9月份达到两个
100%;9月份以后,做到随时下岗、随时进中心。
二、要确保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按规定全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8月份凡进入中
心的下岗职工当月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允许打折扣。
三、按照《通知》的要求,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在企业。企业不建中心的不得
安排职工下岗,更不能申请财政和社会筹集资金。下岗职工一律进入企业的再就业服
务中心,对无故不愿进中心的不发给《下岗职工证》,同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再就
业服务中心要与进入中心2个月的下岗职工,在7日内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参考式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见附件)。对不
愿意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应视为本人不愿进中心,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
失业救济和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省属企业《职工下岗登记表》的核实、认定和《下岗职工证》的发放工作由
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率和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比例列
入地市的考核目标;企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签署意见
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省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财政和
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的拨付,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填写资金申请表后报企业主管部门,由
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
见,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
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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