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31日 湘财社字[1998]61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8]
148号)和《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
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合格财会人员
为切实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各级各类医院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县级
以上医院必须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
制,对医院收支实行统一管理,全面反映医院财务收支活动。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医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各级各类医院必须配备合格的财
会人员。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
的学历,有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医院无法配备合格人员的,
由主管部门选派解决。对具有300张病床以上(含300床)的大、中型医院,要
建立总会计师制度,设置总会计师。
二、要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新的制度实施以后,对于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医院的各项收支,强化
医院的成本费用意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新制度改变
了财政对医院的经费补助政策,实行了药品收入超收上缴,这使医院的收支发生一定
的变化,因此,各地各单位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加强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
训工作,统一思想认识,顾全改革大局,认真执行国家的新规定,促进两个制度的顺
利贯彻实施。同时,医院也要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合理的核定
药品收入的总额,逐步理顺医院的补偿机制。
三、医疗收费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专用收费票据。
四、有关具体规定
1.修购基金提取。生活用房不提修购基金。业务用房及通用设备修购基金提取
年限见附件三。制度实行前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修购基金,按剩余年限提取;
修购基金已提足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的不再提取,同时也不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待报废时处理。
2.福利基金及科研、培训经费提取比例。年终业务收支结余上缴药品超收款后,
加有余额,40%提取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为解决福利基金使用问题,
每月月末按业务收支结余20%提取,年终补提或退回。科研经费每月校医疗收入总
额0.5-1%提取,培训经费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1-1.5%提取。
3.会计结算日期。鉴于医院业务结算量大,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病人费用记
帐、结算要求用计算机处理。今后一般不再提前结算日期。其它收支结算日期更不得
改变。
4.管理费用分摊进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在加工材料二级明细科目不对应时,
分摊到相关支出中的“其他费用”二级科目。
5.固定资产的重新核定。由于固定资产计价变化较大,这次实行先转帐后清理
的办法。清理减少的固定资产要实行报批制度,由当地财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核
销,核销后的资产实行辅助帐管理,同时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6.融资购买设备。已有融资购买的设备,按新制度进行核算管理。今后不允许
有利润分成性质的融资(或合作)集资购买设备。
7.新制度实施以前发生的病人欠费,全额转入事业基金或按原制度退回收支结
余进行分配处理,但对于历年未收回的欠费,要建立台帐,加强催收管理。
8.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收入,应纳入医院收入管理,独立核算的单位,按
其上交的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9.药品赊销处理。3个月以内的药品应付款作为“应付帐款”处理;3个月以
上的作为“长期应付款”处理。
10.医疗、药品、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的明细科目及其核算内容见附件四。
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附件2: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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