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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湘财社字[1998]35号颁布时间:1998-08-13

     1998年8月13日 湘财社字[1998]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 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 工资总额和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 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 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 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下 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淮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以前年度 的基金结余及对基金收不敷支的地区财政补贴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映,收入预算根据 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和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支出预 算按照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三章 基本帐户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经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是:   1.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暂存该帐户和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随职工异地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5.暂存滞纳金收入;   6.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7.暂存其他收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专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及定期存款到期兑付后的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以及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支出;   4.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 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职工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6.支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的继承费用;   7.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8.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 分别缴纳。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其征收 费用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商定。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具体程序是:   1.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的,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将企业和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帐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征收的,企业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开出社 会保险费征收凭证及转帐支票等银行结算凭证,将款项直接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 入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在每月终了10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 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基金征缴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基金征缴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需要使用的有关票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 社会保陈厅统一印制。同时也可使用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电脑打印的特定委托收款凭证。   第五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 算中安排,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银行手续贸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 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商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支出计划,按月 分解后于每月10日前将款项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因 离退休费用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 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 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违反此项规定的,银行应予 拒付。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及时拨付用款 单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金的办法。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1.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存款;   2.结余存款不足以解决时,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 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3.上述办法仍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六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 购买国家债券和存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 行其它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二条 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帐户、支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 行存款利率计息。财政专户的结余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提出安排意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社保机构共同办理。债券和存单 留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鉴后,由财政社保部门保存,同时复制一份交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备查。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计息单,由财政社保部门保存,同时复制一份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利息收入记帐凭证。   第七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 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 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 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批复。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追回基金;   2.退还多提的基金;   3.足额划拨、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4.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对有第二十九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 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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