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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2025〕23号颁布时间:2025-12-30

  现公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2025年12月30日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举报,鼓励“吹哨人” 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 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吹哨人”,是指了解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况、掌握线索及证据,愿意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担当责任,主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提供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提供涉嫌证券期货违 法行为线索,提倡实名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吹哨人”提供的线索,遵循依法秉公处理,分级负责办理,严格保密信息,充分保护“吹哨人” 合法权益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吹哨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网络平台、邮寄地址等渠道,提供有关个人或者单位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线索。

第五条 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线索的,“吹哨人”应当准确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吹哨人”为单位的,应当准确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吹哨人”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 以捏造或歪曲事实等方式诬告陷害、敲诈勒索。

第六条 对“吹哨人”提供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单 位按职责分工处理。

第七条 “吹哨人”提供的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并规定行政法律责 任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涉嫌违法主体的姓名(名称)、身份、地址等 信息;

(三)提供可供核查的具体事实和客观证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的线索: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线索条件;

(二)涉嫌违法事项已依法处理;

(三)“吹哨人”在无新事实或者新证据的情况下就同一 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提供线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于内部知情人员提供线索的,线索处理单位可征得内部知情人员同意后请其协助核查。

前款所称内部知情人员,是指实施重大违法行为单位内部 的工作人员,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参与人员,但是依法负有向监管部门报告义务的人除外。

第十条 “吹哨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查询线索处理程序性信息。线索处理单位不另行就线索处理情况答复或者告知 “吹哨人”。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吹哨人”提供有效线索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证券期货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实名“吹哨人”提供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事实清楚、证据有效,经查证属实,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后对证券期货犯罪作出有罪判决,且罚没款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可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吹哨人”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本人实 名信息的;

(二)违法行为线索已被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三)违法行为线索已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者披露的;

(四)“吹哨人”是该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的;

(五)违法行为线索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 掌握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

(六)“吹哨人”请求撤回线索或者放弃奖励的;

(七)“吹哨人”妨碍或者阻碍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不包括“吹哨人”提供新的明确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前款第四项不包括“吹哨人”在证券期货违 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情形。

第十四条 予以奖励的案件,每案按罚没款金额的 3%进行奖励,并区分以下情形设置奖金上限: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每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提供的案件线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吹哨人” 为内部知情人员的,每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前款每案奖励金额不超过奖励时该案实际收缴的罚没款 金额。罚没款金额是指对违法案件所涉主体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数额。

第十五条 多人分别提供同一违法行为线索的,综合考虑各“吹哨人”提供线索、事实和证据的重大性、有效性、充分 性、及时性等因素,对“吹哨人”分配奖金。

多人联名提供同一违法行为线索的,奖金发放给第一署名人,奖金分配由联名“吹哨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吹哨人”主动交待其本人参与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事实的,中国证监会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法依规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处理,或者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 其给予从轻、减轻处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吹哨人”予以奖励的,在行政处罚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作出;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在相关法定程序完结、相应法律文书生效之后作出。对未经行政处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吹哨人”予以奖励的,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后作出。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奖励案件数量、奖励金额测算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情况批次实施“吹哨人”奖励工作。中国证监会公布拟奖励案件名单、奖励时间安排、确认登记程序等, 拟奖励案件的“吹哨人”在 3 个月内按要求进行登记确认。“吹哨人”逾期未按要求登记确认的,视为放弃奖励。

匿名“吹哨人”补充提供实名信息及“吹哨人”证明材料 的,可以按照实名“吹哨人”奖励。

内部知情人员应当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属于内部知情人员身份证明的,按照一般“吹哨人”奖励。

第十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中国证监会办理“吹哨人”奖励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纳入中国证监会部门预算,严格管理,规范支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吹哨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所地址及其他可以识别“吹哨人”身份的信息,除依法使用外,均予严格保密。

线索处理单位应当对“吹哨人”的身份信息实行匿名管理。因核实情况、实施奖励而联系“吹哨人”,需要使用“吹哨人” 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程做好保密工作,保护“吹哨人”身份信息。

中国证监会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收集内部 知情人员个人信息限于实现奖励目的的最小范围,并在处理中 采取对内部知情人员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负责处理线索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严禁违规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及相关内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线索材料;

(三)禁止其他可能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或者线索内 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吹哨人”,不得以 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阻拦、限制或者干扰内部知情人员提供违法线索。


第二十四条 “吹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造成相关信息泄露及其他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 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线索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吹哨人”提供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查处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作出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依法依规处理。对内部知情人员提供违法线索打击报复,或者合规风控、督察稽核人员参与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吹哨人”与违法行为人串通,或者隐瞒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不予奖励情形,骗取奖励的,由中国证监会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已发放的奖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吹哨人”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参照本规定处理。 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 年 1 月 14 日印发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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