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湘财外字[1998]43号颁布时间:1998-12-16
1998年12月16日 湘财外字[1998]43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外商投资企业、省直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外字[1998]471号,附件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
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必须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清理整顿验收合格后才
能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表审计(合格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名单,见省注册会计
师协会公告),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的,承接其年报审计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至少应有10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否则,政府各职能部门将不认可其审计报告。
二、凡未进行财政登记、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注册会计师不得为其出
具审计报告。
三、未经地市以上财政机关批准擅自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电算化财会信息均为无效信息,任何建立在其电算化财会信息之上的报表、报告一
律按虚假财会信息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