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1998年度国有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的通知
湘财外字[1998]46号颁布时间:1998-12-24
1998年12月24日 湘财外字[1998]46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各省直有关企业:
为做好1998年度国有旅游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
1998年度国有旅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529
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做
好对国有旅游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并认真抓好年度旅游企业财
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督促企业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
二、本年度财务报告的汇编范围为各级财政机关归口管理的国有旅游企业,包括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品贸易公司、度假村游乐场以及上述企业
投资兴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未实行归口管理的国有旅游企业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只汇编主要指标表。
三、企业的递延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摊销处理。对违反规定计入递延资产
的不合理费用开支项目以及未按规定摊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四、企业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被投资企业净利润增加而增加的投资收
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收到分回利润,不再增加投资收益,但应计算交纳或补交所得
税。
五、1998年度国有旅游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其税后净利润应按国家规定
的分配顺序进行利润分配。企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同级财政机关同
意后,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公积金。
六、国有旅游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程序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股占25%(含25%)以上的,其会计报表除编入汇总报表外,还
应分户单独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七、1998年度国有旅游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报表格式及编制办法,请按我厅
《转发财政部1997年度旅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湘
财会字[1997]383号)和财政部《关于编报1998年外商投资、旅游企业
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字[1998]4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财政机关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汇总财务决算报表时,应根据旅游企
业财务状况认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
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外字[1995]237号)规定的指标体系,
正确反映旅游企业经营和效益变化情况,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对我省各地旅游事业的
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影响情况,反映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加强财务管理的经验
和存在的问题,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分析。
汇总报表由各级财政机关正式行文上报。
九、1998年度旅游企业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是,省直各企业应于1999年
3月15日前将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一式两份报送我厅;各地市州财政局
应于1999年3月30日前将汇总财务决算报表、软盘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一份报送
我厅。省直各企业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查帐报告。
各级财政机关、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年度财务报告数据是否完整,各种勾
稽关系是否正确。要认真做好1999年度国有旅游企业分户财务决算报表和汇总财
务决算报表的计算机录入、审核和数据卸出工作(各旅游企业分户表应录入正确全称、
代码)。
十、各级财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财经字[1998]114号)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国有旅游企业年度财
务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监督指导,以确
保国有旅游企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实反映,审计企业财务情
况及有关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维护国家合法权益。对1998年度国有旅游企业财
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情况,各级财政机关要进行核查,对查出的违纪问题要协
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要求核查面不抵于10%,并将核查情况上报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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