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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的通知

湘财外函字[1998]13号颁布时间:1998-07-10

     1998年7月10日 湘财外函字[1998]13号 各有关地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 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精神,从1998年 起至2000年止,符合规定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为了维护 我省外债信誉,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请各地财政部门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外汇借款项目再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凡企业有还贷能力的由企业负责,凡 企业确无还贷能力的,应主动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充分利用中央政策,尽快偿还外 债。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测算本级财政应负担的退税额(见附件一),并相应调 整本级预算,以税还贷的退税部分由财政部驻湘专员办于年底统一审核退库。   三、本文所附数据如有出入,请于1998年8月底之前报告我厅和财政部驻湘 专员办。 附件:1、以税还贷地市财政负担测算表(1998年度)(略)    2、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核对表(1998年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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