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房改政策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湘纪发[1995]9号颁布时间:1995-07-13
1995年7月13日 湘纪发[1995]9号
为了严格执行房改政策,严肃查处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违纪行为,保证省
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即国发[1994]43号文件)和《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即湘政发[1994]34号文件)、《湖南省直单位住房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即湘宜房改字[1995]002号)以及中央纪委关于党政
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处理办
法。
一、省直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必须报经省直房改办批准。违反规定,擅自出
售公房的,公房产权必须收回,并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
处分。
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出售公房的对象,按照规定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不得
购买公有住房。凡购买了的,公房产权必须收回。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向不具备购房
资格的职工出售公房的,视情节给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明知其
不具备购房资格,并向其出售公房的,从重处分;不具备购买公房资格的职工,弄虚
作假,骗购公房的,处骗购公房成本价总价款20%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
三、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下简称优惠购房)必须坚持每个家庭户
只能购买一套的原则。凡是多处优惠购房的,多购住房产权必须收回。对购买者处多
购住房总价款20%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单位领导多处优惠购
房的,从重处分。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职工多处优惠购房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
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明知职工多处优惠购房,仍准予购买的,从重
处分。
现在多处占房或优惠购买一套住房后又另占一处(含一处)以上住房的(两处合
计75平方米以下经产权单位准予多租一处的除外),应在本处理办法下发后一个月
内退出多占的住房,逾期不退的,按每天每平方米10元收缴迟延迟房款,并给予党
纪、政纪处分。三个月内仍不退出的,所购住房产权收回,多占住房强制退出。
参加集资建房,又购买公房的,所购公房产权收回;已购买公房、又参加集资建
房的,或者退出所购公房,或者取消集资建房资格。对这两种情况,对本人处以所购
公房总价款20%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处二个月工资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职工优惠购房必须控制在规定的面积标准之内,超标面积应分别按成本价全
价和市场价全价计价。擅自扩大控制面积的,应按照规定补交价款,处单位以应补交
价款总额30%、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二个月工资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上述
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在湘政发[1994]34号文件下发后,单位建造(包括集资建房)、购买住
房,擅自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扩大建筑面积的,处该房超面积部分建安总造价50%
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在出售给职工时,
超过控制面积1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当时当地的商品价格金额计价。在湘政发[19
94]34号文件下发之前,严重超面积、超标准、群众反映强烈的,也要严肃查处。
在湘政发[1994]34号文件下发后,审批机关在审批下达基建计划、设计
施工:过程中,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造成超计划、超面积、超标准建房的,
给予该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五、严禁趁房改之机,动用公款标准装修住房。凡是超标准装修住房的,装修费
用全部由个人负担,处单位超标准装修费用30%的罚款。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用
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在湘政发
[1994]34号文件下发之后,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从重处分。
六、严禁虚报职工行政级别、职称等级、工龄计价优惠出售公房。违者,应按实
际情况购房,补交价款,并对出具假证明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职工
本人虚报假冒的,应按实际情况购房,补交房款,处非法获取利益50%的罚款,并
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出售公房,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售房单位应按规定的售房价格、面
积计算方法、装修标准等实事求是地评估。不按实评估的,应按规定补交购房款,处
单位以应补交房款30%的罚款。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
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
人党纪、政纪处分。
省直房改办委托的评估机构在实地复评中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给予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八、严禁单位用公款补贴或垫付职工个人购房款。违者,没收其补贴或垫付的资
金,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二个月工资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
九、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在购房资格、房源、价格等方面为子女、亲友购买
公有住房提供优惠条件。违者,必须退出非法获得的利益,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要加强对售房资金的管理,严禁未经省直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擅自
支取或截留、挪用售房资金。违者,必须立即归还被支取、截留、挪用资金的本息,
处单位以擅自动用资金30%、单位主要领导二个月工资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单位
领导和直接责任入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本处理办法中所提的罚款,均由省监察厅执行,并由省监察厅负责上交省
财政。
十二、未购公房而租住公房的,必须按规定交纳住房租金。单位违反的,对单位
负责人处二个月工资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个人违反的,责令补交
房租,拒不执行的,强制补交房租和每天20%的滞纳金,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三、为了保证本处理办法的执行,省纪委、省监察厅认真接待、受理省直单位
干部职工对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并设立举报电
话,电话号码是2217346。对省直单位干部职工的举报,省纪委、省监察厅查
证属实后给予严肃处理。
十四、对举报省宣房改中违法乱纪行为的,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者以经
济奖励。举报的违纪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奖励3000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0元;
5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省纪委、省监察厅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
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十五、本处理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纪检组
(纪委)、监察室(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直属单位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十六、各地、州、市、县对房改中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已经出
现的问题,必须按本办法认真纠正,不按此纠正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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