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清产核资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资局关于湖南省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帐价格修正调整实施办法
湘清办[1995]130号颁布时间:1995-09-19
1995年9月19日 湘清办[1995]130号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清[1995]14
号《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九条关于土地估
价后入帐价格修正调整的原则规定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清[1995]120
号《关于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帐修正调整及有关报表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我省湘
清办[1995]27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鉴于目前国有企业、单位土地资产利用效益比较低,为了在国有企业、单位
中初步建立土地资产的价值管理制度,各地区、名部门和清产核资单位都要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进行土地估价入帐价格修正调整工作。今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
建立与规范和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国有企业、单位土地资产的价值管理制度将进一
步完善。
三、土地估价入帐价格修正调整工作在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财政局、国资局
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事宜由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办理。
四、清产核资企业、单位根据土地估价审核确认价值的50%确定入帐价格。
五、土地估价入帐价格修正调整由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使用财政部清产核资办
公室统一下发的《入帐价格修正调整软件》组织进行。
六、土地估价入帐价格修正调整工作先由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对全省各地区、各部
门上报的土地估价数据进行修正调整;形成全省土地价值估价数据库和“土地价值估
价申报情况表(修正)”,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对省直单位的土地估价入帐修正调
整价值进行批复。地、市、县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使用;《入胀价格修正调整软件》对
本地区的土地估价入帐价格进行修正调整,并对所辖单位修正调整后的土地价值进行
批复。
七、全省土地估价入帐价格修正调整工作于10月31日前结束。
八、清产核资企业、单位收到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批复的土地估价入帐修正调
整后的土地价值后,暂不进行帐务调整。有关帐务调整和会计处理待清产核资资金核
实工作结束后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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