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办公厅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务活动中受礼品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湘办发[1995]37号颁布时间:1995-12-29
1995年12月29日 湘办发[1995]37号
去年8月,省委办公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了《关于在公务活动中所受礼品
的处理办法》(湘办发[1994]32号,以下简称《办法》。一年多的实践证明,
该《办法》是可行的。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对党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
95]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礼品登记标准。
为此,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重申继续执行去年制定的礼品处理办法,同时,对
礼品登记、上交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所收受的礼品,
凡折合人民币100元(含10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指定的受
理礼品登记的部门登记,由该登记部门处理。
二、凡收受的礼品折合人民币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须登记并上交
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礼品登记的部门,由该登记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礼品登记部门应定期将礼品登记、处理情况在本单位内公布。
(此件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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