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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政府三大检查办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增收入缴库的通知

湘检办字(95)第22号颁布时间:1995-12-22

     1995年12月22日 湘检办字(95)第22号   为了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出的各项违纪金额严格按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 中央和各级地方金库,现将“三大检查”中违纪金额缴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检查地方所属企业时查出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消费税必须及时、足额缴 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设立的“消费税专户”;查出的增值税,由各地国税机关就地 征收缴入国库,属省级的25%部分由当地国库上划解省国库;查出属于省级的其他 各项收入,必须缴入省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设立的“过渡存款户”。   二、省大查办公室派出的检查组在检查中央、省属单位时,查出属于地方的财政 收入,由检查组责成被查单位按预算级次缴入当地大检查办公室的“过渡存款户”或 地方国库,然后由当地大检查办公室或当地财政采取“即缴即划”的办法:按实际缴 库数的20%上划省大检查办公室。   三、各地不得将中央、省级收入缴入地方。凡有违反者,一经查出、均按《预算 法》和《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暂行规定》从严处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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