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三大检查办对《关于对单位财务收入转作储存款问题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湘检办字(95)第07号颁布时间:1995-07-11
1995年7月11日 湘检办字(95)第07号
临湘市大检查办:
你办《关于对单位财务收入转作储蓄存款问题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现就
请示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
实行省级统筹的通告》的规定。待业保险金、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管理,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可按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
基金。临湘市劳动服务公司无权管理、使用待业保险金、职工养老保险金,其以定期
或活期形式将“两项基金”存入银行的作法属违纪行为。考虑到基金来源和性质,故
可不作收缴处理,但要按规定将基金本息划回专户储存。
二、根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合计制度》第二十九条“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准以个
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用储蓄折子存取款项”和《湖南省预
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中“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规定,行政
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不得以其他方式存入银行,而应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按
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抵减其预算内拨款,并处违法金额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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