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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资局、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清产核资办关于粮食系统清产核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清办[1995]23号颁布时间:1995-08-10

     1995年8月10日 湘清办[1995]23号   省政府以湘政发[1995]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购销调拨包 干政策和财务管理体制的通知》明确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各地粮食企 业、事业单位财务盈亏列地、州、市财政预算管理。”鉴于全省粮食企业财务管理体 制下放,现就粮食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粮食系统财务管理体制未下放前,省粮食局就一九九五年粮食系统清产核 资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和组织,现已完成资产清查阶段的工作任务。根据清产核资工 作按财务隶属关系进行的要求,由省粮食局将此阶段有关资料及以后阶段工作尽快移 交有关地市清产办。   二、粮食企业清产核资以后各阶段工作,由有关地市政府清产办会同同级粮食主 管部门按国家及省统一要求组织实施。以后各阶段报表,省粮食局直属企业仍报省粮 食局审批,除省直属企业以外的粮食企业,由各地、州、市粮食局审核后报同级财政 局、国资局、清产办审批。   三、鉴于粮食企业财务挂帐数额大、时间长,情况复杂,为防止国有资产“合法” 流失,各地(州)、市粮食局、财政局、国资局、清产办在资金核实阶段要严格把关, 其中属于财务挂帐的核实报批,根据省政府清理粮食财务挂帐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 储粮、省储粮以及省掌握的定购粮报损造成的资金损失,按国家规定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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