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6日 湘财(95)会字第102号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第8号《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
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遵照执行。本通知涉及的清产核资的会计处理应
执行我厅(94)会字第18号文转发的“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计算交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应执行我厅(94)会字第322号文转发的“企业所得
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应执行我厅(94)会字第97号转
发的“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和我厅(94)会字
第223号转发的“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
附件:
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阿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