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1998年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湘财基字[1998]37号颁布时间:1998-11-27
1998年11月27日 湘财基字[1998]37号
各地州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编审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是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全年经营成果和评价
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
责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为了做好我省1998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
务决算编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和财务制度,做好企业财务处理工作。
1、全面贯彻落实《湖南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
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7]44号)和《关于加强国有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
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财基字[1996]620号)精神,强化企业财务
监督。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企业重要财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制度,切
实提高财务监督的质量。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建立
健全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监督机制。
2、做好企业兼并、破产的财务处理工作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
[1996]224号)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
[1998]226号),结合各地实际,积极主动参与企业兼并和破产的全过程,
认真审核和监督企业做好兼并、破产过程中的各项财务处理工作。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职工再就业工作。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和拨付。
企业收到财政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拨入的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
金,不计入企业损益,专项用于保障企业困难职工生活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其中,用
于企业困难职工生活费发放的,直接从该项资金中核销;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的,
计入国家资本金。
3、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不得列入年度财务决算。
4、企业应认真清理应收工程款,加大清欠力度。对超过三年的应收工程款,企
业不得擅自列作坏帐损失核销。因企业破产、债务人死亡、判刑等原因并取得合法证
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无论年限长短,单笔损失在财政部门规定额度以下的,经部门负
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企业法人审批,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超过规定
额度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才能作为坏账损失核销。
5、企业受洪涝灾害影响造成的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营业外支出。企
业由此增加今年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利润税前弥补。
二、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
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均要纳入汇
编范围;
2、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施工、房地
产开发企业纳入汇编范围;
3、年末国有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份额达到25%(含25%)的控股或参股
企业,也要纳入汇编范围。
三、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
国有施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取消“主要指标表”中的“五、递延资产”各
项目,增加“十一、企业职工下岗情况”各项目。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国有施工
企业其他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均同去年。
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省财政厅湘财会字[1998]9号文件,从
1998年1月1日起编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不须汇总上报。
四、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投资的企业年度报表编报方法
1、国有与国有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其报表由股份占50%以上或相对控
股的一方填报;
2、国有与国有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双方股份各占50%或多方持股且股
份均等的,其报表由协议所规定的或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企业一方填报。
五、会计报表审计质量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要求,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各地财
政部门应对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抽查。省级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事项另行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下会计事项必须进行重
点审计,并予以披露:
1、施工企业存货计价方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计
价方法,重点审查开发产品、在用出租房和周转房是否帐实相符;
2、坏帐准备金撮比例,超过3年以上列作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是否符合国家规
定;
3、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4、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主要内容及摊销情况;
5、预提费用提取比例、主要内容等情况;
6、对外投资的主要类型及投资收益情况;
7、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等;
8、施工企业专项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主要项目、开工时间及工
程进度情况;
9、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
10、企业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来源、使用情况,住房周转金是否挤占企业生
产经营资金;
11、企业业务招待费来源、使用情况;
12、企业职工福利费来源、使用情况;
13、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提取、发放和结余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工资
总额提取、发放和结余情况;
14、财政部门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决算报送时间
1998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表均以“元”为单位,保
留两位小数。省级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由主管部门审核汇编后于1999年3月
30日前将汇总会计报表、财务分析说明各两分,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报告一份报送省财政厅基建处。各地市州财政局应于1999年4月10日
前将年度财务决算(两份)、计算机软盘数据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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