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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报1998年度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决算的通知

湘财基字[1998]36号颁布时间:1998-11-24

     1998年11月24日 湘财基字[1998]36号 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州财务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审1998年度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决算的通知》(财基字 [1998]63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1998年度国有建设单 位财务决算编制、报送、审查和汇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区、各建设单位在1998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作中,要 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财[96]基字第16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 规定〉的通知》(湘财基字[1998]2号)及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 制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财经制度的行 为,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反映一年中本部门、本地区及本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活 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二、凡列入1998年度我省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国有建设单位(项目), 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的项目、停缓建 项目、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以及虽已竣工但尚未还清基建设投资 借款的项目,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要按本通知要求编报基本建设建设财务决算。   三、1998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原则上极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编报、汇 总。   1、省级建设单位(项目)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财 政厅;   2、地市州所属建设单位(项目),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 报送,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3、属多头拨款的“拼盘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拨款来源按投资比例分别编制、 报送财务决算报表;   4、使用省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含“拨改贷”资金)的建设单位, 其财务决算由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5、对使用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包括养路费、车辆购置费附加、铁 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 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费、民 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的建设项目,其财务决算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省财 政厅。   6、财政部忖用投资室安排的中央补助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其财务决算由项目单 位向所在地市州财政局报送,由各地市州财政局单独审查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四、各部门、各地区、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 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完整、准确地 反映基本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构成。   1、对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建 设资金,在1998年度决算中要单独反映。   2、对本年自筹资金拨款,要按企业自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具体的 资金来源,单独反映。   3、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如实反映本年其他拨款,不得将不属于本年其他拨款 的资金混淆进来。   4、各部门、各地区、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债转贷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字[1998]44号)及《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 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湘财基字[1998]32号)的精神, 管理和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将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 使用国债资金的情况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列报,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作详细说明。   五、已批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建设单位(项目),按省 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湘计投[1998]684号及省财政厅湘会字 [1996]106号文件有关规定作相应财务处理。   已批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建设单位(项目),按省计委、 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湘计投[1998]259号及省财政厅湘财基字[1998] 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财务处理。   六、建设单位当年应上交和以前年度欠交的基本建设收入、竣工结余资金、投资 包干结余、项目竣工投产(未移交生产单位前)所实现的利润及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 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财政。   二、凡申请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才能 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已经财政部门批准并轨的单位,要按照规定报送有关基建附表。   八、各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发生的航道清淤、江河清障、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 费、购买统建住房等支出,1993年7月1日前发生的按原规定作核销或转出处理 的遗留问题,用于行政事业性费用开支的基本建设投资(如咨询费、调研费),按财 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省财政厅湘财基字[1998]2号文转发)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财务处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单独予以说明。   九、地市州县财政用机动财务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建设单位应列“本年自筹拨 款”科目核算。   九、基本建设拨款指标及资金可根据工程进度情况跨年度结转使用,但建设单位 须在决算说明中注明。   十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必 须严格按规定范围及标准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未设立单独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十二、各建设单位均应做好基建财务决算对帐工作,银行存款余额年末数须由开 户银行签证。   十三、根据财政部精神,对凡有财政拨款的建设单位(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 省财政厅将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一,请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接受审查 的各项工作。有关审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十四、决算报送要求:   1、基层建设单位的决算以及省主管部门、地市州财政局汇总的决算以元为单位 (保留两位小数)。省级主管部门务必在1999年3月2日前将汇总决算报表及财 务分析说明两份(并附各基层单位银行存款余额签证单、基建财务财务分析说明、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各一份)报送省财政厅。各地市州财政局务必在1999年 3月4日前将汇总决算报表及财务分析说明两份和汇总决算软盘报送省财政厅。汇总 决算软盘统一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程序、格式编报。各部门、各地区在审查、汇总决 算时,必须确保数据格式准确、表内及表间勾稽关系正确无误。   2、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对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掌握进度,督促检查,要按 照规定及时报送财务决算,抓好决算审查汇总工作。要通过编审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成本,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监督管理。   十五、为提高决算编报质量,省财政厅仍将对基建财务决算编报工作进行评比。 对做得好的部门和地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拖延不报的单位和 部门,省财政厅将给予批准、指正,并视具体情况缓拨或停拨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基本 建设资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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