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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企业住房改革等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95)会字第30号颁布时间:1995-01-06

     1995年1月6日 湘财(95)会字第30号   最近,一些地市、企业来函来电询问企业住房改革、企业交纳防洪保安资金、交 纳超标排污费等的会计处理办法,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和省人 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印发《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省人民政府1993年第26 号令等文件,经研究,现将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凡是按市场价、成本价出售的, 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应将这部分囱定资产转入清理,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 科目,按原值与已提折旧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 定资产”科目,收到的出售公房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最后将清理结果转入“住房周转金”,如为净收益,借记“国定资产清理”科 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为净损失,则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固 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按标准价售给职工的国有住房,按规定,职工只享有部分产 权,企业仍拥有部分产权。企业应按职工享有产权的比例冲转“固定资产”、“累计 折旧”科目,将冲转部分的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收到出售所得房款和结 转清理结果的帐务处理方法同市场价、成本价出售办法。企业按产权比例保留下来的 国有住房价值,仍按正常的固定资产核算办法处理。这部分住房价值在5年后依法转 让所得的收益应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的清理结果仍转入“住房周转金” 科目。   二、企业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颁发的《湖南省征集防洪 保安资金暂行规定》交纳报废洪保安资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按季交纳的,可以采用预提办法,每季度第一、二个月提取时,借记“管理费 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上交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三、企业按省政府1993年第26号令颁布的《湖南省徘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在规定标准内交纳的排污费,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超 标准排污所交纳的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等,企业应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以上,请转所属单位遵照办理,今后,财政部如有新的规定,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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