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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行字[1998]26号颁布时间:1998-05-06

     1998年5月6日 湘财行字[1998]26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工商财字[1994]71号)有关规定,现就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 工作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后,各级财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个体劳 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工作的需要、保证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拨付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在 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财政预算时要统筹安排同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人 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以保证其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二、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 人员,严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和民政部门和监督和指 导,做到节省开支,多办实事,为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三、向会员收取会员费,各地应按省民政厅、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规定的 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应严格会费的管理和使 用。按照收之于会员用这之于会员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会费要按规定提成上缴, 提成比例为:省协会5%,地、市、州协会10%,余85%留县、市(区)个私协 掌握使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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