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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湘财基字[1998]32号颁布时间:1998-10-27

     1998年10月27日 湘财基字[1998]32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 [1998]619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管理国债专项资金。省直有关部门(公司)、各地 市州财政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专 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 [1996]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基字[1998]4号)、《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 若干规定》(湘政办发[1998]35号)和《湖南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预字[1998]44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 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查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组织强 有力的基建管理班子,认真做好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开 展审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组织专门力量负责工程预结决算审查工作,制订严 格的审查规则,运用市场调查、现场测量、实地取样等多种审查办法,实事求是地作 出审查结论,并督促有关各方认真执行。   三、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采购工作。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按照 《湖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法》(湘政办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积极采 购省产投资品。项目法人单位在开工前,应先将建设项目的投资品采购初步方案报省 采购办审查;省采购办审查同意后,方可报省计委、省财政厅下达投资计划。   四、认真做好还贷准备工作,确保到期转贷资金及时归还。省直有关部门、各地 财政部门要在深入分析本部门、本地区财力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基础上,认真制 订国债专项资金的还款规划。要按照省财政厅与省直有关部门(公司)、地市州人民 政府(行政公署)签订的《转贷国债资金协议》确定的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 率,制定切实可行的分年度还款计划,落实各项资金来源。并按年度填报《专项资金 还款计划表》(附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五、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公司) 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到项目单位,及时准确了解、掌握和反馈专项资金的到位和使 用情况,按省财政厅《关于报送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表的通知》要求, 认真填报《湖南省1998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基础设施项目情况表》、《国家预 算内专项资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形象月报表》(形象月报表于每月2日前电传省财政 厅基建处,传真号5165152),并按季度填列《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和《专 项资金项目专项表》(附后),于每季终了二日内报送省财政厅。   为了解和掌握专项资金拨付进度,省直有关部门(公司)和各地市州财政局要认 真填列《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11月30日前报送 省财政厅。   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纳入基建信息报表报送范围,并按基建信息报表的要求及 时报送。   六、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分析和检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公司) 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就国债专项资金对推动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和效果进行 认真的研究分析,每年向省财政厅提交一份分析报告。   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省财政厅将会同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进行专项检查,各地、各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检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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