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资局关于在国有住房出售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规定
湘财(1995)国资字226号颁布时间:1995-07-24
1995年7月24日 湘财(1995)国资字226号
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是国家加速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国有住房出售涉及到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售房单位国有资产变化及帐务处理等问题。为促进我省国有住房出售的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国有住房出售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作出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审批,防止无序售房。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必须将拟出售国有住房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批,并填报《湖南省出售国有住房审批表》。
二、坚持先评估,后出售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住房出售价格的评估,应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必须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严禁未经合法评估机构评估低价出售国有住房。
三、合理确定产权比例,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按标准价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家和个人的产权比例。产权比例按国有住房出售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并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上予以证明。
四、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使用等管理工作。
五、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的《湖南省出售国有住房审批表》;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比例文件。
(3)、财政部门开具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等。
六、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住房产权变动或核定的产权比例文件,以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调整单位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