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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贯彻执行调整农业单位有毒有害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湘人发[1998]54号颁布时间:1998-03-17

     1998年3月17日 湘人发[1998]54号 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管理局、农场管 理局、省直有前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以下简称 “两项津贴”)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发放标准和范围(人发[1997] 107号文附后),这是党和政府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职工生活待遇的又一 重大举措。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好这项政策,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两项津贴”的调整范围和标准原则上按人发[1997]107号文件规 定的执行。对于个别国家未列入本资调整范围的有毒有害岗位,而国家各主管部门有 明确规定的,经同级人事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参照执行。   二、津贴发放办法:按天计算,按月发给。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畜牧兽医医疗卫 生工作(以上简称“两项工作”)人员,原则上以实际接触天数计发,其中每月实际 接触天数超过15天者,可按全月标准发给。   三、从事“两项工作”人员,可享受二种以上津贴项目的,只能按津贴等级标准 最高的一种发效。   四、享受“两项津贴”的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后,从变动岗位下月起调整其 津贴标准。   五、审批后程序:调整后“两项津贴”发放的人员范围及应享受的等级、标准, 由所在单位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六、经费来源:提高后的津贴标准,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事业单位调 整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劳动、人事、农业四厅局湘农业(83)政字第 15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原渠道列入财政预算。企业单位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 审批同意后核增当年的工资总额基数或包干数,按实际支出列入当年成本。 附件: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 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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