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17日 湘人发[1998]54号
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管理局、农场管
理局、省直有前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以下简称
“两项津贴”)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发放标准和范围(人发[1997]
107号文附后),这是党和政府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职工生活待遇的又一
重大举措。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好这项政策,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两项津贴”的调整范围和标准原则上按人发[1997]107号文件规
定的执行。对于个别国家未列入本资调整范围的有毒有害岗位,而国家各主管部门有
明确规定的,经同级人事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参照执行。
二、津贴发放办法:按天计算,按月发给。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畜牧兽医医疗卫
生工作(以上简称“两项工作”)人员,原则上以实际接触天数计发,其中每月实际
接触天数超过15天者,可按全月标准发给。
三、从事“两项工作”人员,可享受二种以上津贴项目的,只能按津贴等级标准
最高的一种发效。
四、享受“两项津贴”的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后,从变动岗位下月起调整其
津贴标准。
五、审批后程序:调整后“两项津贴”发放的人员范围及应享受的等级、标准,
由所在单位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六、经费来源:提高后的津贴标准,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事业单位调
整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劳动、人事、农业四厅局湘农业(83)政字第
15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原渠道列入财政预算。企业单位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
审批同意后核增当年的工资总额基数或包干数,按实际支出列入当年成本。
附件:
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
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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