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14日 湘财(95)会字第244号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第22号《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
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本通知涉及的调整后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由各地、州、
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由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了两个专栏,
相应地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的格式,即在该明细帐户的借方增加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在贷方增加“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其格式如附件。以
上请一并布置所属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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