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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财(95)会字第244号颁布时间:1995-08-14

     1995年8月14日 湘财(95)会字第244号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第22号《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 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本通知涉及的调整后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由各地、州、 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由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了两个专栏, 相应地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的格式,即在该明细帐户的借方增加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在贷方增加“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其格式如附件。以 上请一并布置所属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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