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本级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湘族字[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2-27
1998年2月27日 湘族字[1998]9号
第一条 省本级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费是省委、省政府考虑民族工作特殊需要,为增
强省民委做好民族工作、维护民族团结等方面的调控能力,及时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
工作中的特殊问题,拾遗补缺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 省财政每年将省本级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费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归类为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财政预算支出科目。由省民委根据当年民族工作活动的安排
作出计划,商省财政厅安排使用。
第三条 省民委对省本级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程序、
合理安排,并在省民委民族经济开发服务部设立专帐严格管理。
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本级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费主要由省民委掌握使用;但考
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也可以适当安排给民族地区用于民族活动的补助。
每年年底,省民委应将本级安排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四条 省本级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1、处理省内民族之间、民族地区之间以及外地少数民族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有
关民族团结方面突发性事件和特殊问题的经费补助;
2、少数民族和民族工作中一些特殊活动的开展和一些特殊问题研究的经费补助;
3、民族地区与外省区边界突发性事件的协调与处理的经费补助;
4、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问题敏感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和
其他社会事业等方面一些重大活动特殊困难的经费补助。
5、省民委组织少数民族代表人物或民族地区的有关领导进行民族交往和经济、
文化等方面的考察活动的经费补助;
6、国家民委组织来我省的民族参观考察和我省开展的其他民族重大活动、省民
委组织跨省、市、区(含地市州)的重要民族活动的经费补助;
7、国家民委联合中央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省民委承办或协办的民族特殊活动或工
作的经费补助;
8、兄弟省区民族团体以及国(境)外民族考察、参观、回乡寻祖、进行民族文
化交流活动等团体来湘接待的经费补助;
9、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交办的有关民族工作方面的特殊补助;
10、省民委机关建设特殊困难的补助。
第五条 省本级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审
计、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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