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委关于加强招生考试收费财务管理的通告
湘财行字[1998]41号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湘财行字[1998]41号
为了进一步强化招生考试收费的财务管理,规范其收支行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
用效益,切实保障招生考试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和湖南省物
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考试收费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报名费、考试费的项目与标准。招生考试包括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
考试、“专升本”考试、普通中专考试,其报名费、考试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1998]湘价费字第1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在执收中统一使用财政
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各地不得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更不得“搭
车收费”,招生考试部门也不得将负担转嫁给学校。
2、报名费、考试费的分成与上解。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的报名费、考试费由省、
地、县接48:15:37的比例分成;研究生考试、“专升本”考试的报名费、考
试费由省、地两级按50:50的比例分成;普通中专考试的报名费按每考生2元交
省,其余报名费、考试费由地、县两级分成,其比例由各地市州确定。地市州、县
(市)教育部门必须在项考试报名结束后一个月内上解应交省级部分,当地,对这部
分资金不得提了管理和调控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3、报名费、考试费的管理。招生考试的报名费、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其收费
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约入国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严格支出管理,实行一支笔审
批,自觉遵守各项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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