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12家三线调迁企业增值税返还事宜的通知
湘财(95)办字第304号颁布时间:1995-10-05
1995年10月5日 湘财(95)办字第304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省税务局湘税函(1993)160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七.五”三线调
迁企业继续给予减税照顾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斤湘政办函(1993)100
号《关于300厂等单位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的批复》精神,考虑到三线调迁企
业的实际困难,从1994年起,至1995年止,财政对三线调迁企业的减免税实
行“平时依率计征,办理财政总决算时,再单独结算返还”的办法办理。1994年,
12户属调迁的三线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返还应以缴税所在地
上报数为准,经查实12户企业中,地市没有上报的有8户,地市上报的有2户,省
级代报的有2户。根据预算管理体制,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一、江雁机械厂、江滨机器厂、资江机器厂、湖南液压件厂、华峰器材厂、中南
无线电厂、湖南仪器表总厂、中南制药机械二厂等8户企业所在地市财政没有上报,
说明这部分企业的增值税应已列入当地税收返还基数或属于当地漏报。这8户企业增
值税由所在地财政返还。
二、向红机械厂和湘化机械厂所交增值税已分别由娄底地区(新化县)和株市上
报。省已将减免税返还部分通过决算下达给所在地市、由当地财政负责返还。
三、湘南器材厂、南岭化工厂缴纳增值税是由省国防科工办代报的,省财政已按
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返还,另25%的增值税应由所在地财政按政策规定及时返还给企
业。
各有关地市财政部门要理解三线调迁企业的困难,在今年10月底前按政策落实
返还12户企业1994年度的增值税。1996年度的返还,亦按本文精神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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