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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湘财(95)财税字第213号颁布时间:1995-07-20

     1995年7月20日 湘财(95)财税字第21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 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新建房交付使用后,不论时间长短和磨损程度如何,均为旧房。   二、新建房从竣工之日起一年(12个月)内,尚未转让的亦视同旧房。   三、对纳税人转让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都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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