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2日 湘财(95)财税字第28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字[1995]41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
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增值税退税手续问题补充
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增值税的具体退税事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
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考虑到地方财政资金调度问题,每笔退库金额在1
00万元以上的;请审核办理退库的机构预先告知当地财政预算部门。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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