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1995]29号颁布时间:1995-04-26

     1995年4月26日 湘政办发[1995]29号 省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是指导我省财 政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文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层层分解落实财源建设目标。按照《决定》有关各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和上 台阶目标的要求,以1993年决算数为基数,规划各地州市县1995-2000 年的财政收入目标,已由省政府委托省财政厅与各地州市签订财源建设目标责任书。 各地州市要认真做好规划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把目标具体分解到县(市),县(市) 再分解到乡镇、企业,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各地要紧紧围绕财源建设目标,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区域经济的要求,依托现有基础和本地资源优势,面向市场, 选准财源建设路子,田地制宜;突出重点,加快培植基础财源、主体财源、支柱财源、 补充财源、新兴财源和潜在财源,形成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地方财源体系。力争到 2000年,全省122个县(市、区)中,财政收入有1个过3.5亿元,4个过 2.5亿元,7个过2亿元,13个过1.5亿元,32个过1亿元,27个过80 00万元,24个过5000万元,4个过3000万元。   地州市县财源建设增加的财政收入,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省不变的前提下省不 另增加上交基数。如中央对省财政体制不作大的调整,省也不对各级财政体制作大的 变动。财政收入完成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划分的收入范围进行考核,如遇企业和税收 上收下划,对收入增减影响较大的,可将规划作适当调整。   二、多渠道增加财源建设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筹集和使用好财源建设基金。各 地州市县每年应从本级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财源建设;产粮大县可 将农业税价差的大部分用于财源建设;各县(市)可从农业特产税新增收入中提取 25%建立农业特产发展专项基金。改革财源建设基金的使用方式,今后一般实行 “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以奖代补”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资金的运用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支柱产业和高附加值、高利税率的重点企业和拳头 产品。改善和加强各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重视对年类周转金的清理 和回收,集中各项周转金,重点支持“短平快”的财源建设项目。   各级金融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全省财源建设的投入,尤其要对各级骨干财 源予以重点倾斜。各级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所筹措的资金,应当主要投向财源建设项 目。充分发挥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互相储金会的作用,补充 更多的财源建设资金。采取灵活方式筹集社会闲散资金,主要通过内引外联、股份合 作、发行重点建设债券、以资带劳、农户与单位自筹等形式,努力开辟财源建设资金 的新途径。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更多的国家资金投入。主动加强与沿海、沿江、沿边 省市的联系,接受外省产业内移,引进资金。积极招商引资,采取拍卖、嫁接、证券 融资、发展“三资”企业,积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信贷等多种方式,扩大 利用外资的渠道,争取吸引更多的外资投入全省财源建设。   三、大力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税制改革统一性与规范性的要求, 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尽快形成完整的申报、代理、稽查相互协调和制约的 税收征管新格局。征管上要严格执行新税制,依法依率征收。各级各部门要想方设法 把欠税压到最低限度。对省、地一级年税源500万元以上、县一级年税源50万元 以上企业,原则上都要设立税收过渡帐户。对有财政拨款的欠税企业和部门,要采取 转帐方式抵收欠税。各级银行对税务部门为清理欠税而采取的扣款措施,要积极协助 落实,不得压票和拒收税款。对拖欠税款的,依法加收滞纳金。财税部门要帮助企业 加强财务管理,支持和保护企业财会人员依法办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抵 制和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要加大对个体税收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尽 快建立纳税申报制度。凡由单位发放,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所得,均由发放单位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扣不缴的以偷税漏税论处。要加快推进稽核手段的现代化,增强 反偷税、反逃税、反骗税的能力。各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政法部门要密切配合, 依法惩处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继续抓好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坚决贯彻《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 行预算管理办法》,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并加强对其实行预算管理的 监督检查。认真执行《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二、 三级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要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 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专门的收费管理机构。各级 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保护和支持政府职能部门的合法收费, 坚决取消和制止非法收费,切实把预算外资金管好用好,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坚决执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 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94]33号),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 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集体企业占用国有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宾馆、招待所、 培训中心等,收取资产占用费。精心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 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确保国家该收取的收益都收 上来。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 完善考核奖征办法,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努力提高国有 资产经营效益。严格国家股股权管理,坚持同股同权,依法收缴国家股股利收入和国 家股股权转让收入。建立对省外、境外企业的监督考核体系,并照章收取国有资产经 营收益。   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支出范围和结构要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 能转变的要求,集资金重点保证国家机关和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的支出需要。按照分税 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权事权的基础上,规范好各级财政的支出 范围和标准。压减支出最根本的措施在于精兵简政。乡镇机构改革要按照省委、省政 府关于撤区并乡建镇、简政放权的意见抓紧实施。各级各部门对各项重点支出也要加 强管理,提高支出效益。教育支出要结合调整中小学办学布局,力争用三年左右优化 教育结构,提高教育投资整体效益。行政支出要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分流行政人员, 撤销临时机构,清退临时人员,严格控制人头经费和公务费的不合理增长。有条件的 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的条件创收增收,逐步增强经费自给能力,减轻财政负担。 对一些不应继续由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要积极采取引导和扶持措施,逐步把它们推 向市场。在压缩支出范围和控制支出规模的同时,要落实好控管措施,坚决把党政机 关的会议费、通信费、小车购置费、修缮费、公费医疗费等增长过快的势头压下来。   七、建立工资发放的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优先保工资,工资安排 有困难时,可以适当压缩一部分专项支出,不得留下工资性硬缺口,在安排单位预算 时,应将工资经费单列;各级政府要统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预算内财力不能保证 工资发放的,可从预算外资金中集中一部分用于弥补工资性支出,或由单位用预算外 资金抵顶一部分工资支出,确保工资发放。对无重大特殊原因而连续拖欠工资超过两 个月的县(市),上级财政部门应协助县(市)人大重新审查其预算,审计部门应将 其列入重点审计对象。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标准和范围,严禁擅自 增加工资项目,提高工资标准,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对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工 资、奖金和补贴的,财政一律不予拨款,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八、积极推行零基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多年来编制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预算采 用的“基数法”进行改革,通过对支出的划项分类,统一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重新 核定各单位支出水平。实施零基预算既要积极又要稳妥,1995年省、地、州、市、 县各级都要选择部分单位试点,各地州市要搞好一个县的试点,1996年在全省全 面铺开。对于已经实行零基预算的地市县,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各级政府和财政要积 极做好推行零基预算的基础工作,加快实施零基预算的进程。   九、抓好财政法制建设。要组织有关部门搞好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地方财政法规 体系,加强地方财政法规的立法协调工作,为依法理财治财提供保障。各级政府和财 政部门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专 项安排行政赔偿经费,积极受理和大胆应诉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财政、审计、监察等 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财政法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好一年一度的税收、财 务、物价大检查。严格执行《预算法》;切实改变预算管理弱化的状况。运用预算的 约束机制,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的管理和审计,杜绝肢解、坐支、滥用罚没收 入的现象;认真查处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维护正常的财税 秩序。   十、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省、地、县应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成立由财政牵头, 国税、地税和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财税工作协调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协调会议,及时妥善解决本级财税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各级政府主要 负责同志和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财税工作协调小组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 财税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的财政工作全面负责,层层建立 财政工作责任制;推广安仁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于的领导分工负责抓财 源建设,县几家大家集体定项目、定指标、定任务、定责任的经验,把财源建设和征 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把财源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领 导干部工作政绩的一个重要内容。   十一、采用计分的办法进行考核。原则上省考核地(市);地(市)考核县( 市),但省可以抽查部分县(市)。考核时间在每年的年度财政总决算结束后进行。 考核内容和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基准分,由财政收入增长目标、收支平衡和工资正常发放三部分组成。实行 百分考核制。其中,财政收入增长目标计50分。按1994年全省财源建设工作会 议上省与各地州市签订的责任书进行考核,凡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财政收入增长目标的 地州市计50分,末达到目标的不计分。财政收支平衡计26分。按各地州市向省上 报的年度决算报表考核,凡当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计26分,未平衡的不计分。工 资正常发放计24分。工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应由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按职 务、级别、基础、工龄4项进行考核。凡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当月能按时发放的 每月计2分,不能按时发放的不计分。每季度末各地州市须将本级和所辖县(市、区) 的工资发放情况报省财政厅。   上述基准得分乘以各地州市所辖县(市、区)个数,即为该地州市基准总分。   2.加分。下述情况可另行加分。   地州市在实现财政收入增长目标的前提下,所辖县(市)当年达到了“3581” 含1.3亿元、1.5亿元、1.8亿元、2亿元)台阶的,3000万元的计30 分,每一个台阶加10分,有多个县(市)上台阶的,可以依次累加。   上述基准总分与加分之和即为每一个地市的总分。省按每1分奖励2000元的 标准,奖励到地市。   3.团体分。按地市所得总分和所辖县(市)个数计算出的平均分即为团体分。 省按各地州市团体得分多少排出前3名,另行给予奖励。   4.单项奖励。省对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增长目标的地州市,取前3名分别给予单 项奖励;对当年实现收支平衡并且全部消化以前年度“老赤字”的县(市),给予一 次性奖励;对财政收入过1千万元的乡镇,每个乡镇奖励10万元,过2千万元的每 个奖励15万元。   实行奖励与考核计分的办法,是为了建立财源建设与财政管理的激励机制。各地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扣回所得奖金。   各级所得奖金应主要用于扶持财源建设项目的贴息,同时适当奖励在财源建设和 财政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与奖惩办法。                                   (6)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