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14日 湘财(95)财税字第20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
公司所属军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
们,并根据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通知》规定的科研生产企业军品销售征免税比例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会同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所确定的原则和湘政发[1995]
20号文件精神、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必须按财税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当地财政机关和
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呈报,最后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坦已经征收入库的土地使用税不再
办理退库手续。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
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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