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木竹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湘财(95)农税字第356号颁布时间:1995-11-30
1995年11月30日 湘财(95)农税字第356号
会同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林业部门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由于税制改革,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但农林特产税原有一些政策及操作
办法只要不与现行农业特产税政策相抵触就应继续执行。关于林业部门没收木竹变价
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问题,湘财(89)农税字第513号文件明确规定:“林业
部门依法没收木竹,凡能提供已交农林特产税凭证的不再征收农林特产税;否则,都
应依法征收农林特产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应比照上述政策执行。”这一规
定仍然有效。具体征收环节、税率等则应按照1994年省政府第33号令和湘财
(94)农税字第2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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