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计提农业特产税源发展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95)农税字第322号颁布时间:1995-11-03
1995年11月3日 湘财(95)农税字第322号
为保证农业特产税任务的完成,合理提取农业特产税源发展基金,支持和发展农
业特产品生产,现将提计农业特产税源发展基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烤烟农业特产税一律不计提农业特产税源发展基金。
二、主产县市的原木、茶.茶叶以未征特产税前的1993度产品税入库数为基
数,原则上基数内的不计提农业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即本年度内原木和茶叶收购环节
特产税的征收数超基数部分按20%计提税源发展基金;如未达到基数,则收购环节
所征特产税不计提税源发展基金。
三、原木、茶叶主产县市的认定,由地州市财政局书面报省财政厅审定;
四、各地原木、茶叶主产县(市)1993年产品税入库基数由省财政厅根据有
关资料统一核定。
五、各地必须从农业特产税实征总额中扣除以上千、二两项因素后,计提出农业
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六、征收经费的提取仍按湘财(95)农税字第3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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