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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辣椒农业特产税请示的复函

湘财(95)农税字第125号颁布时间:1995-04-25

     1995年4月25日 湘财(95)农税字第125号 道县、宁远县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开征辣椒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已由省人民政府转来我厅;根据国务院14 3号令及省政府的批示精神,同意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征辣椒农业特产税,在 生产环节征收,税率为8%,其他各县(市、区)不得比照执行,如要求开征须按程 序另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辣椒农业特产税时应剔除原计税土地负担的农业税,其他有关向题按照《湖 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规定负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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