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辣椒农业特产税请示的复函
湘财(95)农税字第125号颁布时间:1995-04-25
1995年4月25日 湘财(95)农税字第125号
道县、宁远县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开征辣椒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已由省人民政府转来我厅;根据国务院14
3号令及省政府的批示精神,同意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征辣椒农业特产税,在
生产环节征收,税率为8%,其他各县(市、区)不得比照执行,如要求开征须按程
序另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辣椒农业特产税时应剔除原计税土地负担的农业税,其他有关向题按照《湖
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规定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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