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城市街道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95)农税字第106号颁布时间:1995-04-11
1995年4月11日 湘财(95)农税字第106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市街道财政的指示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湘编办[1994]第30号《关于建立街道财政所的通知》精
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市街道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现正式颁发。各地须根据《
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合理确定街道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收支
划分范围和收支任务。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城市街道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建设,进一步拓宽理财领域。增加财政收入,发展
城市建设事业,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市街道财政的指示精神,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街道财政(以下简称“街道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街道
财政所是国家财政部门的基层组织,是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工作部门,依法享有财政执
法权。本办法所称街道办事处系指地级市各区和县级市所辖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街道财政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市)财政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管理有关财政收支。其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按照上级财政下达的收入任务,配合税务部门掌握税源,
加强各项税收的征缴入库,保证收入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二)合理安排支出。运用上级补助和本级财力,帮助辖区街道企业发展生产和
搞好城市两个文明建设。
(三)实施财政监督,严格财经纪律,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管理好辖区内一切财
政性收支。
(四)按时向力、事处及上级部门编送有关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关建议。
(五)完成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有关财政业务。
第四条 街道财政的收支范围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收支、预算外资金收支(含
筹资金收支和统筹资金收支)。
(一)预算内收入包括街道财政固定收入和区(市)与街道财政共享收入。预算
内支出,除区(市)必须集中的部分专项资金外,原则上按照与事权相对应的原则,
该下放支出,全部划归街道财政管理。
(二)预算外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外收入,即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所
属自办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
收入。街道预算外收入还包括街道自筹收入,即按有关规定街道企业上缴街道财政的
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街道专项统筹费等。街道自筹资金支出包括以街道自筹
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生产和发展文、教、卫等事业的支出以及专项统筹款支出。街道统
筹资金,只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筹集,必须坚持合理负担、统筹兼顾、
量力而行的原则,并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接受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财政
机关的监督。对部门预算外资金,街道财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要调动上下两个积极性,做到街道多收可多支,少收
则要省支。各地可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和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街道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分别由街道财政所和基层税务所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征收、财税双方要紧密配合,加强管理,保证各项财政收入及时足额解入国库。街道财政所各项支出由区(市)财政按月核拨,年终按体制结算。
第七条 街道财政预、决算制度:
(一)街道财政预算:
1、街道财政预算收支安排,要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财政部门制订的
有关制度办事,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后备”的原则。
2、街道财政预算应按预算内、预算外(含自筹资金和统筹资金)两个部分分项
编制。
(二)街道财政决算要按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表格编制,真实反映财政预算
内、预算外(含街道自筹资金和统筹资金)的预算执行结果。
第八条 街道财政所实行双重领导。人事、业务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党团行政
受当地党政领导,街道财政所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抽调或兼职搞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市)、区(市)可根据本
地区的情况和特点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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