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换发农业税收征收检查证的通知
湘财(95)农税字第104号颁布时间:1995-04-07
1995年4月7日 湘财(95)农税字第104号
随着分税制的实施;农业税收所包含的税种及征管内容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
进一步做好农业税收的征收工作,加强征管办度,理顺征纳关系,确保依法治税,经
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农业税收征收检查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农业税收征收检查证”(简称“检
查证”)。原“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同时停止使用。
二、各地州市县郊(区)财政局,乡(镇)街道财政所直接从事农业四税(农业
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罚没收入、土地转让收入征收管理的人员,
均属发证对象。
三、“检查证”为棕色塑料外壳,纸质内芯。封面套印“农业税收征收检查证”
字样和国微图案;内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编号;发证机关;填发日
期等内容,并粘贴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加盖“湖南省财政厅”字样钢印。
四、农税征管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携带和出示“检查证”。
五、“检查证”是农税征管人员依法征税的身份证明,持证人必须妥善保管,严
防丢失和损坏,更不得转借他人,调离农税部门时,必须将此证交回。
六、“检查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发放。各地从4月10日至5月25日由地区
统一持《农业税收征收检查证发证登记表》(附后)和领证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一张,本省厅农税处领取“检查证”。“发放登记表”以县市为单位登记,以地、市
为单位装订成册(并请自留底稿)。
七、为便于管理,“检查证”以地、州、市为单位统一编号。编号由六位数构成,
即地区代码加自然顺序号。如长沙市的第1号为010001,依次类推。地区代码
规定为:长沙01;株洲02,湘潭03,衡阳04,邵阳05,岳阳06,常德0
7,张家界08,益阳09,零陵10,郴州11,娄底12,怀化13,自治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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