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原木、猪皮等产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湘财(95)农税字第71号颁布时间:1995-03-10
1995年3月10日 湘财(95)农税字第71号
根据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200号及(94)财农税字第6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原木、原竹、猪皮、牛皮、羊皮的农业特产税有
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生产原木、原竹的林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林业单位、个人、征收生
产环节8%的农业特产税;对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收购环节8%的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伥企业、国有林场,同时
征收生产环节8%和收购环节8%,的农业特产税;对收购上述森工企业、国有林场
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1995年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对收购牛皮、羊
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5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规定,经县以上(含县本级)财政局长批准,征收机关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四、上述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文件下发前已按原规定征收的,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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