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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湖南财政厅、人行湖南省分行关于省直及中央在长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通知

湘人社[1995]194号颁布时间:1995-08-16

     1995年8月16日 湘人社[1995]194号   今年5月12日,省人事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联合发出了《关 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1995]113号), 停止机关、事业单位向非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鉴于机关事业单位 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已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为使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在《湖南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出台之前,省直及中央在长各机关、事业 单位(不含经国务院批准已实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今 年3月1日起暂按湘政发[1986]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单位按本单位劳 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8%,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3%,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保险局缴纳养老保险金。劳动合同制工人养巷保险金的收缴采取特约委托收款(免签 协议)方式,请各专业银行积极支持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将机关、事业 单位劳动合同制卫人的养老保险金及时划转到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的养老保险 基金专户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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