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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政厅、湖南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湘民优发[1995]第09号颁布时间:1995-10-13

     1995年10月13日 湘民优发[1995]第09号   为保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退 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水平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根 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计函[199 5]13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三属”、在乡退 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元,调整后的标准为:   (1)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5至60元; 居住县城以上城镇的每人每月65至70元;居住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邵阳、 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张家界市的每人每月70至75元。   (2)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0至55元;居住县城以上城镇 的每人每月60至65元;居住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邵阳、岳阳、常德、益阳、 郴州、张家界市的每人每月既至70元。   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5元,增加后的标准每人 每月不低于251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元,增加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 低于55元。   四、这次提高“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专 款专用,各地要认真核查,使其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上述规定。请于1996年1月 底前将此项工作专题报告省民政厅、财政厅。   上述提高“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 经费,由省财政另行下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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