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政厅、湖南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湘民优发[1995]第09号颁布时间:1995-10-13
1995年10月13日 湘民优发[1995]第09号
为保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退
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水平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根
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计函[199
5]13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三属”、在乡退
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元,调整后的标准为:
(1)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5至60元;
居住县城以上城镇的每人每月65至70元;居住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邵阳、
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张家界市的每人每月70至75元。
(2)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0至55元;居住县城以上城镇
的每人每月60至65元;居住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邵阳、岳阳、常德、益阳、
郴州、张家界市的每人每月既至70元。
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5元,增加后的标准每人
每月不低于251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元,增加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
低于55元。
四、这次提高“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专
款专用,各地要认真核查,使其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上述规定。请于1996年1月
底前将此项工作专题报告省民政厅、财政厅。
上述提高“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
经费,由省财政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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