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31日 湘财商字[1998]70号
各地市州及棉花主产县财政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
现将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1998年度棉
花收购价差补贴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8]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棉花收储企业为棉花收购价差补贴的起报单位,报告依据为县级验收入
库的棉花。价差补贴的申报程序为县、地(市)、省逐级汇总上报。县、地(市)级
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要按月汇总《1998年度棉花收购价差补贴款申请表》,经当
地农业发展银行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送到地(市)供销社、财政局、
农业发展银行,由地(市)供销社汇总并经地(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并签
注意见后连同县、地(市)级申请表一起于月后5日内报送到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农业发展银行审核。
二、由省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根据各产棉县(市)收购进度,提出棉花介差补贴
资金拨付意见,经省供销社、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将棉花收购
价差补贴款拨补计划下达到地(市)、县供销社、财政局,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
据此将棉花价差补贴款直接汇付到地(市)、县棉花收储企业。
三、棉花年度结束后,由有关县、地(市)供销社、财政局根据棉花实际收购数
量、价差补贴标准和拨付情况,逐级编制年度棉花收购价差补贴款及利息补贴开支决
算,经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注意见后,上报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财政部驻湖南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农业发展银行,由省财政厅、省供销社按规定审批后据实结
算,多退省补。
四、各级棉花收储企业必须根据棉花实际收购数量有关收购原始凭据如实汇总上
报,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多报收购数量,违者除追回全部补贴款外,还将依照有关规
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要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监
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附件: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1998年度棉花收购价差
补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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