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13日 湘财农字[1997]127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各监狱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财农字[1997]15号《关于监
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97]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监狱单位由主管领导挂帅,尽快组成一个由单位物资管理和财务等部门同
志参加的专门班子,负责对监狱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要求在六月上
旬结束监狱资产的清理工作。
二、对清理后的监狱资产,按《监狱财务制度》和本通知要求,在六月底前做好
资产划分工作。由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划给监管改造用的固定资产,经监狱主管部门报
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监狱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按资产划转清册分别转
帐。
监狱按生产经营单位清册所列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或重估价值增加监狱固定资产
和固定资产基金。
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按固定资产划转清册数额,减少固定资产帐面原值、累计折旧,
并按规定减少“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三、由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划给监狱的监管改造用流动资产:属在用低值易耗品等,
无帐面价值的,移交登记卡;有帐面价值的,由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摊销;库存的低值
易耗品、材料,暂不移交,待监狱领用时,按帐面价值结算;用专项拨款购置的监管
改造用的低值易耗品、材料及未完工作,无偿划拨给监狱,监狱生产经营单位相应调
整有关科目。
四、用银行贷款购建的监管改造用资产划转后,由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偿还贷款本
息。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