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报1998年监狱劳教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农字[1998]127号颁布时间:1998-02-10
1998年2月10日 湘财农字[1998]127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为了做好1998年度监狱、劳教单位财务决算编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财务制度
1、各监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重大财务事项
报告制度。企业财务部门要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认真履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职责。凡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财务事项都应按规定报批,未按规定报批的,不得
列入年度财务决算。
2、各监狱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湘财农字[1997]1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足额提取劳动补偿费,监狱警察经费和罪犯改造经费支出必须按标准严格控制;要严
格划清监狱财务收支和企业财务收支的界限,不得混淆;对发生的各项开支要全面、
真实地反映,特别是对自种自养的生活物资消耗,要点数、计价,统一纳入核算。各
劳教单位也要参照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办法严格掌握各项开支标准,分清开支范围,避
免随意性。
地市监狱、劳教单位从1998年起已开始执行(参照执行)新的监狱财务会计
制度。各单位要根据湘财农字[1997]127号和湘财农字[1997]149
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监狱(劳教)单位和监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资产划
分、审批和转帐工作;地、市、州财政部门要指导、帮助监狱、劳教单位按照新的监
狱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搞好财务核算,并根据各地、市特点,严格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
范围。
4、各监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财税字[1998]46号和司法
部财司预字[1998]100号文件有关要求做好增值税返还工作。各单位的返还
税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使用标准和范围。
5、监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交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比照我厅湘财工字
[1998]32号文件执行。
二、搞好财产清查,规范帐务处理
各有单位要在12月底以前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清点财产,核对帐务,做到帐实、
帐帐、帐表相符。
1、各生产经营单位对财产清查中清理出来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
失(包括盘盈抵盘亏后的净额、毁损、失窃、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应按
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企业往来款项应抓紧组织回收,减省资产占用。应收款只有债务
人死亡、判刑等并取得合法证明的可核销外,其它应收款项均不得随意核凄婉。财产
损失审批权限,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分别计划,省级大型企业固定资产每笔金
额超过20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中小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
5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20万元的,必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审批。各单位流动资产的盘亏、报废、毁损每笔金额超过5000元或年度内
累计金额超过2万元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根据单位承
受能力核摊销期限。
2、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年终决算前,必须对各类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
已经完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还没有办理
竣工验收手续的已完工建设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决算数高整固定资产原价及已提折旧,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
定资产,其借款利息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
“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科目。
3、企业应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和开雪标准。年初应将本企业业务招
待费开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年末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当年业务招
待费的合用情况进行说明,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确实不能满足
生产经营需要的,追加进入管理费用必须报信息处理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4、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企业,年初应将包干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
级财政部门审批,企业年终包干结算应报财政部门审查。
5、本着工资增长水平不超过经济增长水平和工资增长率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
水平的原则,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超利的奖金提取,可按超利额的10%-30%提取
并进入当期成本。
6、监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住房周转金出现赤字,应用单位提取的公益金予以
弥补,有承受能力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摊入单位管理费用,个别
特殊困难的单位,可以冲减单位的资本公积金。
三、搞好财务分析,认真编审年度决算
1、各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年度会计报表的全面审查,认真
汇总,写好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书。企业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与
返还、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外,还应重点分析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各项成本、费用、
利润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分析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意见
和措施;监狱(劳教)报表财务说明书应重点分析落实国务院[1995]4号文件
的有关情况,分析财政拨给监狱劳教系统的警察经费、罪犯及劳教人员生活费、专项
经费比上年增减变化情况,以及各项费用的实际年人均开支水平,分析经费缺口形成
原因;提出进一步促进监管改造秩序稳定、加强财务管理的办法和建议。
2、各地市监狱和劳教单位年报均按监狱单位编报口径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
会计报表。
3、各监狱、劳教单位年度财务决算要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报告连同决算报表一并上报。生产经营单位年度财务决算需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湘政发[1997]4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报送时间:199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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