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财(95)法字第120号颁布时间:1995-04-21

     1995年4月21日 湘财(95)法字第120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体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实施意见,请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的通知精神抓好宣传、落实工作。   一、从一九九五年起,各级财政都要把赔偿费用列入预算,具体数额由各级财政 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如果当年预算安排的赔偿费用不够支付赔偿的, 从预备费中列支。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相应法制互作机构,配各必要人员, 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好国家赔偿费用,正确、及时地处理各项赔偿事务。 附件: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6)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