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21日 湘财(95)法字第120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体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实施意见,请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的通知精神抓好宣传、落实工作。
一、从一九九五年起,各级财政都要把赔偿费用列入预算,具体数额由各级财政
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如果当年预算安排的赔偿费用不够支付赔偿的,
从预备费中列支。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相应法制互作机构,配各必要人员,
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好国家赔偿费用,正确、及时地处理各项赔偿事务。
附件:
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