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指标分配到地市管理的通知
湘财(95)外字第167号颁布时间:1995-06-05
1995年6月5日 湘财(95)外字第167号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将各地预算内非贸易
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指标分配到各地、州、市财政局管理,现将有关具体事
项通知如下:
1、购汇人民币限额使用的对象和范围,按财政部今第7号和(94)财外字第
431号文件执行。
2、核定各地市今年下半年购汇人民币限额。请中国银行地、洲、市分行为各地、
州、市财政局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3、各地、州、市财政局须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非贸易非
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和“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
统计(汇总)表”。
4、办理此项业务有关凭证和表格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送。由各地、州、市
财政局外经(商贸)科和中行国际结算部办理具体操作事宜。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