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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控购办关于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交通工具及办公用品的控购审批上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请求的复函

(95)湘控便字第5号颁布时间:1995-04-26

     1995年4月26日 (95)湘控便字第5号 湖南省招商局:   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转来你局关于“三资”企业汽车控购审批问题的请示,经 研究,提出以下两点意见:   一、关于对“三资”企业购买小汽车和其他专控商品实行控购审批问题。我省根 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从1991年10月至1993年7月对“三资” 企业购买专控商品实行全面放开的政策。据反映,放开后特别是自1992年以来, 一些“三资”企业(甚至有的还是假“三资”企业)利用放开的优惠政策搞进口汽车 走私),有的为国内其他单位非法代买进口小汽车,有的向党政机关和国内企业事业 单位转让,从中谋利,给国家造成一些不应有损失,同时给小汽车的管理工作造成一 些混乱。监于这些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发(1993)57号文的精神和 “要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快增长,要加强集团购买力的控购管理”的要求, 从1993年5月1日起对“三资”企业购买小汽车恢复审批制度(其他的专控商品 仍然都是免控的),但在具体问题上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如外籍人员自带自用车以 私人名义落户的一律“免控”,还规定了按“三资”企业的实际需要放开审批,不加 限制。所以说对“三资”企业购买小汽车实行审批制度,不仅不会影响引进外资,相 反还可以促进“三资”企业加强管理,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   关于财政部28号文的情况,我们于1994年元月收到财政部的28号文件后, 将情况立即报告了省政府,省政府根据我省的情况作了“我省仍维持原控购办法”的 批示。遵照邦柱、克英同志指示,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纪委、省财政厅等五家 联合发出“关于改进小汽车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三资”企业购买小汽车要审 批。94年3月财政部在(94)财控字第1号文“关于继续做好控制社会集团力工 作的通知”中强调指出,“要积极做好对购买小汽车的控购管理工作”。最近,财政 部下发财控办字[1995]1号文,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要实行审批, 文中对企业购买小汽车,又提出了“要从严掌握”的要求,实践证明,财政部(93) 28号文下达后,省政府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我省仍维持原控购办法”的 批示是正确的。   二、关于对“三资”企业购买小汽车征收控购调节基金问题。   我省征收控购调节基金,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见(92)湘控购字第1号文 件),这是一种用经济手段调控经济现象的有力举措,实践证明这是抑制非生产性公 费消费支出的一种有效手段,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应该是平等竞争。在国家对“三资” 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如:取消进口汽车免征关税等)的情况下,为了创造 一个宽松的引资环境,省财政厅、省控购办以湘财(93)控购字第10号文第三条, 对外资企业购买小汽车征收控购调节基金规定了非常优惠的政策,如:对外商合资、 合作企业购车一律减半征收,如缴纳确有困难的,还可在应征的50%部分,按外商 投资比例再减半征收。对独资企业和签约项目内汽车都免征调节基金。因此,这对引 进外资不会有多大影响。据了解,全国有江苏、安徽、山东、江西、浙江、上海、陕 西、新疆、宁夏、河南、湖北等少均征收控购调节基金(有的叫消费基金或附加费), 为了平等竞争,上述这些省对“三资”企业的收费,视国内企业同等对待,未给优惠 政策。因此,我省对外商合资、合作企业购买汽车实行管理和征收适度的控购调节基 金不会影响引进外资。为鼓励引资,今后征收控购调节基金一律改按中、外投资比例 征收,中方部分全征,外方部分全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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