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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单位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办[2002]56号颁布时间:2002-08-16

     2002年8月16日 湘办[2002]56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直行政单位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单位会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严格控制和精减会议,降低会议成本,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促进党风廉政建 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党政组织(以下 统称省直行政单位)。省直行政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归口审批、统一标准、 定点开会”的办法。   第二条会议的分类   省直行政单位召开的会议分为三类:   (一)一类会议指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 劳模会。   (二)二类会议指省委全会和省委工作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全会、省 政协常委会会议、省纪委全会、市州委书记会、市州长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 表大会以及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市州党政一把手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三类会议指省委、省政府组织召开的市州党委副书记、常委或政府副市州 长参加的综合性会议(以下简称综合性会议)及省直行政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含部 门工作会议、专业性会议)。   第三条会议的规模   (一)严格控制会议天数。原则上一类会议控制在6天以内(其中劳模会议控制 在2天以内),二类会议控制在3天以内,三类会议控制在2天以内。各单位要尽量 压缩会议天数,长会短开,提高会议质量和实效。   (二)严格控制会议人数。一、二类会议的代表人数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或根据 具体情况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审核确 定。一类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5%以内;二类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 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州一级,每个部门一年只召开一次 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开或套开的会议 必须合并或套开,可开电视电话会议的不要集中开会。   第四条 会议的审批   (一)一类会议由省委、省政府审批   (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会议、省纪委全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的程序审批;其他二类会议分别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呈报审批。   (三)三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须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其他会议 由主管部门自行审批。   (四)除现场会以外,省直行政单位的会议原则上只在长沙市区内召开,凡到长 沙市区以外的市州、县市区召开三类会议的必须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五)中央单位在湘召开全国性会议(不含只有部分省市参加的座谈会,下同) 需要省财政补贴会议经费的,会议承办单位应在会前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并抄送省 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实行会议定点接待制度。   省直行政单位的会议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定点接待会议的单位由省财政厅通过政 府采购招标确定,每年年终确定下年度会议定点单位,并对定点单位实行“一年一定, 统一标准,综合考评,动态管理”。一、二类会议及三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必须到 定点单拉召开,财政、监察部门参与会务监督;其他会议按照尽量节约和有利于工作 的原则,在会议主办单位本系统、本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或者定点单位召开。   第六条 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和审核支付   (一)会议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场租费、文件印刷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公杂费、农民代表误工补贴、备用药品费等)。   (二)会议费实行“分类分项定标、核定总额包干、财政直接支付、单位列报支 出”的管理办法。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   伙食费                交通费  其他费用 会议类别 (元/人天)(元/人天) 会场租费     印刷费  (元/人) (元/人)                政府采购价或挂 政府采购价或挂         一类会议  120    80  牌价的50-60%  牌价的50-60%  20    20  二类会议  90    80     同上      同上           15  三类会议  90    70     同上      同上           10    1.住宿费、伙食费定额标准低于会议定点单位政府采购定价的,执行定额标准, 高于政府采购定价的执行政府采购定价。   2.在不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凡在长沙市区召开的会议,在长沙的省直 单位和中央驻湘单位的会议代表一律不安排住宿。   3.交通费只适用于一类会议。   4.会议场租费、文件印刷费根据会议的实际需要,按定点单位政府采购价或挂 牌价的50-60%核定。   5.其他费用中的农民代表误工补贴,按实际到会农民代表人数人平15元/天 核定。   6.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中央单位在湘召开的全国性会议,视具体情况,按不 高于二类会议的标准给予补差。   (三)召开一、二类会议及三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的单位,凭会议通知(或复 函)和经费预算报告,于会前10日报送省财政厅,所需会议经费由省财政厅审定或 报省政府审批,原则上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方式与会议定点单位结算。其他会议的会 议费由召开单位在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自行支付。财政直接支付定点单位的会 议费,由会议召开(承办)单位在年度决算中统一列报支出。   (四)没有会议批复以及不在会议定点单位召开的一、二类会议及三类会议中的 综合性会议,省财政一律不安排或支付会议经费。   第七条 会议纪律   (一)未经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不得通知市州党委、政府 正副职参加省直单位召开的会议。   (二)各类会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高档娱乐场所消费,不得用公款旅游,不得开 支设备购置费、书刊费、奖励费和礼品费等。除现场会外,不得组织参观活动。   (三)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也不得挤占其他费用。   (四)会议定点接待单位,必须按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 量,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办会单 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必须坚决抵制。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直行政单位,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 责任,并停拨经费或扣减当年经费预算。对违反本办法的会议接待单位,取消定点资 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省直 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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