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0日 湘统通[2002]33号
各市州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
知》(统发[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
渠道办理。
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是落实党的统战政策的具体措施,是党和政府高度重
视和关心这一特殊群体的充分体现。各地、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
度,确保我省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按照国家所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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