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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预[2002]159号颁布时间:2002-09-26

     2002年9月26日 湘财预[2002]159号 各市州财政局、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任务的完成,确保民兵训练补助经 费合理使用,现将《湖南省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任务的完成,确保民兵训练 补助经费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 金的通知》(财预[2002]4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民兵训练补助费,是用于保障经中央军委批准,由总参谋部下达的农 村民兵、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现役部队预编满员人员年度训练任务的专项补助经费。 各地自行安排的上述人员训练任务,不属本经费保障范围。   第三条 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只能用于与民兵训练相关的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 下:   (一)农村民兵参加训练期间给予的补助。具体补助范围为:(1)误工补贴; (2)伙食费;(3)公杂费(主要包括:服装费、水电攒、被装拆洗费、训练期间 订报费、交通费、医疗费、聘请教员、雇用炊事员补助费等)。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二)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和现役部队预编满员人员参加训练期间(其伙食费、 公杂费在动员预编经费中开支)给予的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第四条 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列省级财政支出,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省军区。省 军区司令部和省财政厅为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的管理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武 装部和预备役部队旅、团及组织实施师直属分队训练的师机关,为农村民兵训练补助 经费的使用单位。省军区司令部根据总参谋部下达的年度民兵训练任务和全省民兵专 业兵种结构、农村民兵训练比例等情况,于当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军分区和预备役师机关不得以任何 理由截留和挪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的,一经发现,省军区司令部和省财 政厅将相应扣减该单位下年度农村民兵训练经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经省军区批准 减免训练任务而结余的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转入下年度训练使用,并报省财政厅 备案。   第六条 农村民兵训练经费补助不足部分,地方各级财政应予以解决。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后,民兵训练补助经费己列专项支出,备县(市、区)不得 再以任何理由向农民摊派,收取训练费。   第八条 农村民兵训练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由省军区司令部和省财政厅负责监督, 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军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2年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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