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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船舶减免水路交通规费的通知

湘交财字[2002]759号颁布时间:2002-12-26

     2002年12月26日 湘交财字[2002]759号 各市州交通局、省航务管理局:   为加快我省水路运力结构调整,鼓励吸纳各种资金进行船舶更新改造,发展新型、 大吨位船舶,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属鼓励发展船型的船舶,减免有关水路交通规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及条件   1.本省籍按费额标准征收的船舶进行更新改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缴 船舶更新改造期间的航养费、运管费:   (1)通过改造使船舶总吨位增加30%以上的;   (2)100总吨以上的非机动船舶改为机动船舶的;   (3)100总吨以上的散货船改为集装箱船、滚装船、散装水泥船等专用运输 船的。   2.新建500总吨以上及从省外购进、省外船东在我省注册的集装箱船、滚装 船、散装水泥船等特种专业运输船和100总吨以上的散货船,自投入营运次月起, 开始缴纳航养费、运管费,且第一营运年减免50%的航养费、运管费。   二、减免程序   1.船东应在船舶购进、改造开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水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者,不享受本通知所列减免政策。   2.符合减免条件的船舶须向当地水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更新改造船舶,应提供改造前的船舶检验证书、更新改造的总布置图、总 吨位和净吨位计算资料、施工合同;   (2)从省外购进在我省注册的船舶,应提供原船籍港签发的船舶证书、购买合 同或协议;   3.各级征稽机构对申请船舶逐级审核上报,由省航务管理局办理减免手续。   三、本通知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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