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2]162号颁布时间:2002-07-10
2002年7月10日 湘价费[2002]16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技工学校:
为了促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我省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经研究,决
定对我省技工学校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根据技工学校各专业(工种)学生培养成本的不同,分专业(工种)
核定收费标准于附表。其中,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学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
10%,全国重点技工学校学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二、学费以外的其它收费。(1)住宿费:每生每年不超过800元,具体收费
标准由学校根据住宿条件提出申请,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2)
代收费:书籍课本费按学年据实向学生代收,多退少补;体检费每生45元(检查项
目为常规体格检查、肝炎全套、胸透、三大常规);身份证和户口本费26元(其中
户口本1元、身份证25元),入学前已办理身份证且未离开常住地(城市以市为单
位,其它以县为单位),不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不再办理,也不得收费。除此之外,
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和押金。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技工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适当下浮。各
学校要制定和完善帮困保学制度,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要采取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实行
奖学金制度等措施,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困难,确保困难学生完
成学业。
四、技工学校的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各技工学校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原颁发收
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证到当地财政部门领购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
查。
五、本通知调整的收费标准只适用于2002年起招收入学的新生,本年度以前
入学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湖南省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技术学院学费标准表
技工学校中级技工 高级技校、技术学
专业(工种) 班(元/每生每年) 院高级技工班(元
/每生每年)
汽车驾驶、汽车维修与检测、数 3000元 4000元
控加工、焊接、烹任等专业
机械、航空、兵器、交通、铁道、 2400元 3400元
船舶、有色冶金、核工业
邮电、民航、信息、计算机、电子 2200元 3200元
工业、电力、水利行业
化学工业、地质矿产、建筑建 2000元 2700元
材、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医
药、环保、烟花爆竹
轻工业、纺织、新闻出版、烟草、 1800元 2500元
国内贸易、公关、旅游、营销、经
济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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